1.很遗憾,你说的这种情况确实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而通过工伤解决纠纷。
2.从法律角度看,大学生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实习大学生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公司主张赔偿。
4.如果你想解决该纠纷,除了与单位协商处理以外,只能通过法院走人身伤害赔偿程序解决!
卢彦民律师认为,在校实习生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实习单位为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其与在校实习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实习单位安排在校实习生从事相应的工作,致使在校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校实习生维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学校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主要考虑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 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是经学校推荐的,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的,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在校实习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张某作为在校实习学生,其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受伤当然也不属于工伤,其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张某可以人身损害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民事赔偿。但从程序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