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代史上,外国列强侵略中国是不择手段的。它们或是发动侵略战争,进行赤裸裸的暴力掠夺和占领;或是通过“和平”的途径,进行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文化的要挟、讹诈、收买、渗透和奴役。但不论采取哪种手段,它们都要强迫中国签订各种条约、协定、章程和议定书等,以便把它们已经取得和将要取得的权益用国际法的形式确定和巩固下来。 据统计,从一八四二年的《南京条约》起,至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止的一百零七年间,旧中国共与世界五十五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了一千一百七十五项条约、协定、章程、换文等。由于当时旧中国独立自主权的丧失,国力衰弱,加上当时统治者的妥协投降,这些条约就其多数和主要部分来说,均属损害中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除去十月革命后苏联等国签订的三十四项条约需予具体分析外,各帝国主义列强及其附庸强加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共有一千一百四十一项。其中:英国二百三十六项;日本二百一十七项;美国一百四十四项;俄国一百零四项;法国一百零三项;德国五十八项;这些占了条约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这几个国家,正是近代历史上侵略中国的主要帝国主义国家。 就中国近代史各个发展阶段来说,则自一八四○年鸦片战争至一九○一年《辛丑条约》止,签订了各种条约三百零六项,其中:英国七十二项;俄国五十九项。《辛丑条约》后至一九一九年五四运动期间,签订了四百二十二项,其中:日本一百二十七项;英国九十一项;俄国四十五项。五四运动后,签订了四百一十四项(苏联等国除外),其中:美国一百零三项;英国七十三项;日本六十四项。这些数字,大体上反映了在中国近代史上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总趋势和各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的演变、消长情况。
时间:184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