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2008年被正式确立为法定节假日。2008年的4月4日——第一个“清明节”法定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我国从2008年开始把“清明节”作为法定节假日。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把“清明节”作为法定节假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的清明节是新的放假制度出台后的第一个放假的清明节,这个清明节将于4月4日到来,农历是2月28,当天是星期五,与紧接下来的周末,形成了一个三天的小长假,届时预计会有大批人到郊外扫墓,或出去春游。
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