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法定事由和后果都是什么

2025-01-28 07: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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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在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20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1、提起诉讼2、主张权利3、承诺履行义务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同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回答2: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民通意见》第10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下列情情形之一中断:1、诉讼;2、仲裁;3、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4、对方同意履行义务;5、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是导致诉讼时效从法定事由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

回答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