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侵害人可以索要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一,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医疗费(按照住院单据计算)、误工费(有工作的按照工作损失,没工作的按照平均工资)、护理费(原则上一个陪护人,费用按照误工费或者护工工资计算)、交通费(受害人和必要家属就医转院的费用,以发票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营养费(这个必须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第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该数额计算没有统一标准,主要是看受害程度、对方经济水平等,以0-8万不等)。第三、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害。
上述所说仅仅是没有造成伤残、死亡的情形,如果造成残疾或者更严重后果的,还要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赔偿。
如果是索赔的话,建议将对方、保险公司一并起诉,法院会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先行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对方车主赔偿。
这种情况住院治疗效果好。既然交警判对方全责,一切费用有对方支付。可以先自付结案时与对方结算,也可以由对方预付,待伤者康复后一起结算。
被车撞属于交通事故,该有交警管辖,不属于派出所处理范围。出现伤情由医院的病例和医疗费发票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