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一种笼统而概括的说法,其背后既蕴含着深沉的法律理念、伦理,也有内在的、未表述出来的逻辑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债不仅要合法有效,而且能够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当债处于此种正常的、无瑕疵的效力状态时,债权人可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债务人也有主动履行债务的义务;倘若债权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力这身“盔甲”,那么债权的行使将变得无力而被动。
比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能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有些人不禁要问,难道时间能够掩盖对方欠债的事实?欠债也可以不还了?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这个问题着实需要认真解答一番,以消除误解和疑虑,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债权并不会单因时间的推移而消灭。换句话说,即使过了诉讼时效,债之关系本身依旧存在,只不过此时的债权权能是不完整的。古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出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等诸多方面考虑,债权人理应为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承担应有的不利后果,即诉权则归于消灭,权利人不能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成为一种自然债。
其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古罗马法时期将“债”称为“法锁”,在债消灭之前,债之各方都要受到这把“锁”的拘束。如果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一旦诉讼时效完成,法律将赋予债务人开锁的钥匙,而至于是否运用这把钥匙来解开这把“法锁”,全系债务人自主决定,法律上称这把钥匙为抗辩权。可以说,债务人是否主动行使该项权利,直接决定债权人的请求权能否实现。
最后,自然债对当事人亦有拘束力。欠债还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主动还钱;二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然可主张债权,债务人也可行使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在自然之债下,倘若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或者是根本不知道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主动还钱或作出愿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受领或寻求法院的强制保护,债务人则不得反悔或者以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之说,意思是欠别人的钱一定要去还,本来就是合情合理的事情。赖账自古就被视作不诚虚假之作,所以自古以来诚实守信变得毅然重要。
现在社会发展迅速,经济飞速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金钱的交易也变得固然越来越频繁,借钱变得越来越多,救济朋友,帮助他人,原本是好意,可往往钱借出去的时候是好人,往往到最后很要好的朋友,因从借钱到要债,变成了形同陌路的仇人。可悲可恨可惜可怜。借钱是助人,要钱是得罪人,搞得现在大家宁愿不去谈论借钱,或者有钱也说没有钱,毕竟大家都不希望因为金钱的借出再去讨要,搞得大家由朋友变成仇人,朋友固然多了好,哪个都不愿意因钱生是非,因钱得罪人,钱啊,成了一把破坏友谊的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生活很困难的人,他们会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低质量的生活,为了就是保障自己能够在社会上生存,然后通过自己的努力,然后一点一点的把他欠的钱还清,这是一种信用的守护。
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向亲戚好友接口来应对各种突如其的困难,那么欠了钱就要还的,那么可以和他们约定一个时间,或者是打个欠条什么的,作为一种依据,人家在困难的时候帮助了你,那么,你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去把钱还掉。
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偿还的人,可以通过诉诸法律的程序来催促他们无条件的偿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于你的问题,建议如下操作:
先跟对方谈,如果可以商定一个还款期限,就再签一份书面的还款协议。
如果对方不愿意签,想赖账的话,写一份书面的催款函,要求其在10-15天还款,要对方签收。
过了给定的期限仍然不还的,到法院起诉。
不过,你这个事情还有一个问题:你爸爸给钱是给的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转账还好,银行有记录。如果是现金,他完全可以说你爸还没有给钱他。
建议不要着急,跟对方好好谈谈。即使要起诉到法院,也要把证据弄齐了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