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
第1类 爆炸品
包括:a) 爆炸性物质;b) 爆炸性物品;c) 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上述2项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第2类 气体
本类气体指:a) 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 kPa的物质;或b) 20℃时在101.3 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
第3类 易燃液体
本类包括:a) 易燃液体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
本项还包括: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b) 液态退敏爆炸品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类分为3项。
具体各类各项的范围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244-2005)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1类3项主要是什么货物
共9大类:
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
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2类2项、2类3项;
第3类为易燃液体;
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分别为4类1项、4类2项、4类3项;
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5类2项;
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6类2项;
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
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
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具体各类各项的范围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244-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