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6%。因此虽然您是在5月前使用的电费,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5月,应按照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新税率16%开票,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你好,是的,凡是原先按照17%征收的,在2018年5月1日后税率全部都下调为16%了,其中也包括电力产品。
你好,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增值业务税率全部都下调为16%了,其中也包括电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