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为坏账的条件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回收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按照坏账损失认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坏账损失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
人民政府网-《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如下:
1.存在明确的债权关系:应收账款是指企业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关系,即客户应向企业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
2.客户无力偿还:首先,客户应当已经发生了无力偿还的情况,例如面临破产、清算、资不抵债等。其次,企业已经尽力追收款项,并经过合理期限的催收工作,但客户仍无力偿还欠款。
3.坏账确认依据:企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客户无力偿还,例如客户已经失去法人资格、客户明确表示无法偿还、客户申请破产清算等。
4.坏账金额可估计:企业需要能够合理估计坏账金额,即确认坏账的金额能够反映出实际坏账风险的大小。
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应收账款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关系,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客户应向企业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形成应收账款。当客户无力偿还欠款时,企业可以确认为坏账。这意味着企业需要面临一定的风险,因为坏账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其次,确认坏账的前提是客户确实无力偿还。这通常表现为客户面临破产、清算、资不抵债等情况。此外,企业需要尽力追收款项,进行合理期限的催收工作,才能确认客户无力偿还欠款。如果客户有部分还款能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确认为坏账。
坏账确认还需要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例如,客户已经失去了法人资格,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客户明确表示无法偿还欠款;客户申请破产清算等情况。这些都可以作为坏账确认的依据,确保确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最后,确认坏账时,企业需要能够合理估计坏账金额。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并将此金额反映到财务报表中。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
总结起来,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的条件包括存在明确的债权关系、客户无力偿还、坏账确认依据充分、坏账金额可估计。企业需要依据这些条件进行坏账确认,从而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
扩展资料: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会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对应收账款确认坏账进行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的规定,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还包括:应收账款明确确认为坏账的依据,坏账金额可靠计量。此外,各行业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确认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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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坏账的确认
(1)全额确认坏账损失的情况:
A、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不能收回。
B、有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C、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2) 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A、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B、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
C、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D、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