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现场等待,虽然没有逃逸,但也不积极救助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逃逸,打电话报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将肇事责任推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打电话报警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离开现场,打电话让家人或朋友等救助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救助的被害人,行为人逃离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立即逃离现场后又返回救助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驾车离开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后离开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大门口离开等等情形。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应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来理解逃逸。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事后是否在现场,都不影响逃逸的认定,但最重要的是其是否救助了被害人,当然,前提是被害人有救助的可能性。若行为人救助了被害人,则不能认定为逃逸;若事后不救助被害人,就可以认定为逃逸。但笔者认为这里的行为人救助被害人的责任应该限制解释,即行为人必须完全履行救助被害人的责任,将被害人送到专业医疗机构,不能说只要行为人自己报警或拨打了救助电话就认定为履行了救助责任。进一步说,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要做严格解释,如行为人打电话报警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打电话报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将肇事责任推给别人;没有救助的被害人(被害人已经死亡或没有救助的可能性),行为人逃离现场;以上列举的离开现场的行为都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打电话让家人或朋友等救助被害人,或没有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都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大门口后就逃走的案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容易被及时发现因而容易得到救助,就不宜认定为逃逸;如果被害人难以被发现因而不容易得到及时救助,仍应认定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