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去疤痕有哪些方法

2025-02-02 03: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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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按摩法

用手掌根部揉按疤痕,每天三次,每次5-10分钟。这个方法对于刚脱痂的伤口效果最佳,对于旧伤疤效果比较弱。

(二)姜片摩擦法

生姜切片后轻轻擦揉疤痕,可以抑制肉芽组织继续生长。

(三)维生素E涂抹法

维生素E可渗透至皮肤内部而发挥其润肤作用,同时,维生素E还能保持皮肤弹性。但大家可能对维生素E去疤的功效还不太熟悉。把维生素E胶囊用针戳破,取其内的液体涂抹在疤痕上轻轻揉按5-10分钟,每天两次,持之以恒就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四)维生素C涂抹法

维生素C具有
美白
功效,把维生素C涂抹在颜色较深的疤痕上来美白疤痕,使之与周围健康的肌肤色调一致。

(五)薰衣草精油涂抹法

薰衣草的美容功效总是很神奇的,薰衣草精油淡化疤痕的作用也被广泛认同。不过薰衣草精油对于新疤和8年以上的旧疤效果不明显,对于疤龄一到两岁的伤疤效果比较好。另外,精油的使用总是要特别小心的,给疤痕上精油的时候可千万别福泽没有疤的肌肤了。

回答者: 丽颖倾城 - 高级经理 六级 10-22 17:56

下面还有些方法.

用小土豆

原料:1
2个小土豆

步骤:将土豆切成薄片,直接放在有瑕疵的皮肤上,15分钟后取下洗净.

通常用来冶理油脂过多青春痘问题,可除去死细胞,并可消除面部浮肿,适合油性有青春痘的肌肤

还有一种:

材料:1根大葱或几根小葱(只要葱白部分),一个个鸡蛋清,一勺薏粉或面粉,水少许.

做法:1把葱白切剁一到细碎,加上一个鸡蛋,充分调?V

2将调好的液体倒出来,加入薏仁粉或面粉充分搅拌均匀

使用方法:把调好的面膜在疤痕处,每天一次,记得晚上用,20-30分钟后即可洗去,然后拍上爽肤水就可.

功效分析:1)葱白,富含维生素C,有美白去疤的作用

2)蛋白,薏仁粉,使漂白功能更有效

使用建议:1这种配方对全身疤痕其实都有一定的效果,面总痘疤特别有效.

2 如果你是超级大懒人也可以一边看电视,一边剥下葱白的一层淡膜,直接放在你的伤疤处,十分钟达到去

疤痕效果.为了方便起见,最好用创可贴固定起来.

3 连续使用一周,你的痘疤就可以消退,即使是原来呈黑色的疤也能淡化很多哦!!!!!

擦皮法:将清凉剂涂于患处,使皮肤麻木,并使其表面固定,然后用一个可旋转的镶有细小的工业用钻石的不锈钢轮进行打磨。疤痕突出的边缘可被磨光,底部同样也可受到打磨,这样中央部位增多,整修皮肤表面变平。擦皮法可以交一个很深的盒状变为一块平坦的谷地。
 如果疤痕很严重,持续重利税上面6个月至1年的时间。劝告:避免见到阳光。在使用擦皮法后,阳光暴晒后产生皮肤变黑等问题。胶原蛋白是一种使皮肤恢复健康的蛋白质。注射时,内科医生通常使用经过高度提炼的牛胶原蛋白,并在其中加入利多卡因,这是一种可以对治疗部位旅行縻醉的縻醉剂。
 为了证实注射胶原蛋白是否可以帮助消除粉刺留下的疤痕,将一个手指放在疤痕的某一边,拉支皮肤。如果疤痕消失,大概你就适合于使用这种方法进行治疗。
 治疗步骤是非常简单的:你的医生会从皮肤的第二层——真皮层将产生的。由于人的身体会“溶解”胶原蛋白,因此,根据注射的部位,你可能在3至9个月肭进行另一轮治疗。因为一人对胶原蛋白产生过敏反应测试。同样,胶原蛋白注射对于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妇女还不是分安全。  脂肪注射法:由脂肪损失而造成的很深的疤痕可以通过脂肪注射法进行治愈。有时候称之为脂注射。在进行这种治疗时,脂肪通过外科手术由身体的另一部位取得,冲洗干净后,注入疤痕处,使疤痕的脂肪增长。这种治愈的效果通常可持续6至12个月。
 化学去皮法:轻度或者表面去皮——只是轻轻除去皮肤细胞的最上层——用三氯乙酸或者a-羟基酸处理。对于很严重的粉刺,医生们使用苯酚去皮法,这通常要由整容外科医生实施全身麻醉。对于一般的疤痕,你可以让医生进行三氯乙酸去皮法处理。这些去皮对于坑状疤痕的治愈效果是很好的。
 打孔凿切除法:这种治疗方法对于生有窄而深的“碎冰锥”状疤痕是非常有效的。医生使用一个圆形的包干成型切割刀状的凿子将疤痕切除,然后将边缘缝合在一起。
 激光擦皮法:这种治疗方法是使用二氧化碳激光器打磨皮肤。与擦皮法不同,激光擦皮是一种相对来说不会出血的皮肤磨光方法。但是与擦皮法相同,激光治疗也有它的缺点——如果使用不当,会产生新的疤痕,或者不均匀色斑。

回答2:

重`庆`朝`天`门`医`灬院`0`2`3灬6`3`6灬6`2`8灬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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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发展水平不匹配。不仅制约了双方经济合作规模的扩大,还使中俄经济合作关系严重受制于经济周期的影响。尤其在国际市场动荡的情况下,两国的经济合作水平明显降低。
同时,在中俄经济合作关系当中,俄罗斯在中国经济合作规模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中国在俄罗斯经济合作规模的比重逐步上升。虽然中俄经济合作相互依赖,经济合作伙伴关系日趋紧密,但中俄两国在经济合作中的地位不同,对巩固与发展中俄经济不利。
(二) 中俄相互投资水平偏低
中俄相互投资还处于较低水平,对贸易发展带动作用不强,对中俄两国的经济增长和拉动双边经贸关系的战略升级所起的作用都十分有限。中俄相互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与两国国际地位和两国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很不相称。
三、深化中俄经济合作关系的对策
中俄经济合作需要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和挖掘深层次的合作内容,目前中俄经贸关系的基本方向是构筑中俄经济合作新模式,构建中俄经济合作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寻找新的合作增长点。
(一) 夯实中俄政治互信基础,从战略高度开展中俄经济合作
中俄经济合作需要不断夯实两国政治互信基础。当今世界,各国间如果没有良好的政治关系,经济合作关系就失去依托和保障。中俄经济合作进程中,两国应夯实政治互信基础,为扩大中俄经济合作不断注入新动力、创造新机制和充实新内涵。应从战略高度重视中俄经济合作,为构建中俄经济合作关系奠定基础。要解决中俄经济合作相对滞后等问题,努力推动战略性大项目合作。近年来,中俄经济大型项目合作不断发展,如中俄和平开发宇宙、核电站项目,反映中俄经济合作关系不断提升。还要加强中俄两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将为中俄经济合作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打造中俄经济合作新模式,寻找新的经济合作增长点
中俄经济合作已经开展的贷款换石油模式、电力合作模式、农业合作模式等合作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阶段,中俄两国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打造中俄经济合作新模式,以建设相互投资合作平台为切入点,在油气资源合作、林业资源合作、电力资源合作和农业资源合作等方面形成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经济合作新模式,扩大双边经济合作规模。中俄经济合作增长点首选双方都有强烈需求的合作项目,可以通过建立双向跨境连锁加工,建设中俄经贸合作园区,把扩大中俄经济合作和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为中俄跨境产业的集聚、互补融合、联动发展搭建重要载体平台,如建设中国东北与俄远东自由贸易区,或在俄罗斯远东地区投资建设经贸合作园区。形成中俄经济合作独特的服务园区模式,寻找新的经济合作增长点。
(三) 完善中俄双边合作机制,强化互利共赢理念来的效果,从而忽视水运,这也使得内河港口难以得到社会的充分认识。此外,在加上资金投入的欠缺,内河港口很难得到规模上的扩大和设备上的完善,导致其作用逐渐的降低。种种问题都给内河港口建设造成了困难,需要及时的采取措施才能得以解决。
1.2 服务水平不高
内河港口的服务水平难以提升,是一直以来内河港口都存在的重要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是限制内河港口发展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影响内河港口综合服务水平的因素来自于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方面来自硬件设备的建设,另一方面来自于人为因素。当前阶段我国的内河港口通常都是只有单一性的功能,在货物的装载上能得到基本的满足,但却不能在其他方面进行发展。资金的缺失使得港口的基础建设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问题,无论是生产设备还是机械设备等方面都较为落后,更加难以将现代科学技术等融为一体加以应用。而人为因素的存在则主要在于港口从业人员的素质方面,由于人员素质不高,使得管理工作中常常存在着很多的漏洞。
1.3 恶性竞争
现代内河港口之间的不良竞争现象是十分明显的。由于港口的建设和管理不够完善,使得一些安全生产措施不能达标,而在经营上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将给内河港口的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并使得很多的简易码头产生。简易码头由于收费和其他方面占有优势,经常会限制于内河港口,导致港口的发展受到不良影响。这种不良竞争的存在对内河港口来说是严重威胁,需要及时的进行治理,才能促使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2 内河港口与海港的区别
2.1 腹地范围和影响不同
海港与内河港口之间的不同最明显之处就在于腹地范围和影响上的不同。海港有着广袤的腹地,四通八达。而内河港口只有陆向腹地,依靠江河与一方的海港之间相互联系。从影响上来看,由于海港能够直接与外部进行联系,因此其造成的经济影响和政治影响都是比较大的,而内河港口则只能在小范围内产生影响。
2.2 发展潜力和效果不同
近年来世界贸易不断的发展起来,沿海各个港口也在不断的扩大规模。因此,可以说内河港口的发展具有十分大的潜力,并逐渐的形成港口集中的产业群体。而海港本身在专业技术上的提升,再加上在机械化水平的帮助下,起运营和服务等方面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逐渐的向国家化方向进军。内河港口与海港之间的差距是比较大,但两者都面临着多种运输方式的竞争,又有着一定的相同之处。
2.3 建设布局特点不同
海港城市与内河城市之间具有着布局上的不同规律,通常海港城市以海港为中心呈扇形的形式逐渐的展开。而海港城市则以内河港口为中心呈圆形的方向发展。内河港口的所处地价值更高,对交通的影响也更大。
3 我国内河港口发展模式分析
从我国的国内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当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建设和发展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阻碍着内河港口的健康发展。对此,我们可以积极的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并逐渐的向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促使我国的内河港口能得到健康、持续性的发展。
3.1 规模化发展模式
从制度上来看,内河港口可以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等级。当然这也与内河港口腹地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具有重要的关系。要想帮助内河港口得到规模上的突破和发展,一定要坚决的取缔那些不合法的建议码头,这样才能为正规的内河港口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为港口创造好的生存条件。此外,不能盲目的进行港口规模扩大,要根据港口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商业贸易往来情况进行衡量,保持河内港口的规模能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3.2 规范化发展方向
内河港口规范化发展方向是必然的,在规范化发展下首先应当具备规范的基础设备,在相应的硬件设备条件下,需要积极的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例如建设信息化码头管理系统等,促使整体的管理能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其次,工作的流程应当更加规范化,这是对内河港口的基本要求。例如在进行货物的装载方面一定要制定出相对完善的计划,并按照计划顺序来逐步的进行执行,以便于港口的管理能逐渐的走向正规化方向。此外,应当重视起生产队伍和经营队伍的建设工作,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养,便于他们在工作中的服务质量能得到持续性的上升。
3.3 提升港口的绿色化
内河港口要想得到持续性的发展,一定要重视起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在进行规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将港口的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发展之间相结合,对一些珍惜物种或者是不可再生资源等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护。在进行内河港口的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大量的废弃物,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利用一些先进的技术来尽量的减少污染,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对此,还需要国家和政府来大力的进行相关内容宣传,促使各个内河港口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认识到绿色环保的重要性。其次,近年来科学技术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清洁型的设备和原料等也逐渐生产并得到利用,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对此进行扶持,保证内河港口能得到一定的帮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结语
我国内河港口建设在未来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对此还需要国家的资金支持和高度重视。在这之前我们能做的就是了解到内河港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方向,以便于一步步的向这个方向发展。面对当前阶段内河港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则应积极的进行探究,并找到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从而提升内河港口的整体效益,促进其健康持续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中俄双边合作机制,强化互利共赢理念,努力优化中俄经济合作投资环境,通过中俄经济合作政策指导、产品宣传,增大两国企业和产品的相互吸引力。应根据中俄经济合作新形势、新要求和新目标,不断健全中俄经济合作机制。中俄经济合作在多个经济领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如能源战略合作伙伴、现代农业合作伙伴等。特别要共同探讨“一带一路”中俄经济合作的契合点,解决中俄经济合作不平衡问题,强化互利共赢理念,推动两国经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往往未能明确划分企业财务系统与会计系统之间的职能界限,往往将企业财务与会计混为一谈,这种财务组织现状严重制约着企业集团的发展;其二,大部分企业集团没有建立先进的财务决策体系,战略性财务决策过于主观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众所周知,战略性财务决策往往直接影响着企业集团的未来发展前景,由于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缺乏完善的财务组织构建,许多大型财务决策往往只能依靠上级领导或管理人员主观地进行决断,财务决策的客观性和可行性是相对较差的,这种财务决策体制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二) 财务预算管理机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机制并不科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体现就是缺乏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一方面,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机制并不科学,没有建立“财务决策、预算管理、财务执行”三权分立的财务管理机制,财务预算管理是发挥财务监管作用的首要手段之一,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机制不利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虽然现阶段我国部分企业集团意识到了完善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的必要性,但其财务预算管理手段和方式还是较为落后的,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软件技术发展和广泛应用的社会大背景下,不断创新财务管理手段和方式还是十分必要的。
(三) 财务控制体系发展严重滞后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体系发展都严重滞后,财务控制流于形式,未能真正落实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仅不利于财务管理体系纯净性的保障,也不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高效实现。一方面,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的财务分权过度,缺乏必要的监管性制约体系。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都有很多下属子公司,现阶段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财权过分集中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集团总部对下属子公司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制约,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容易导致各子公司各自为政,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协调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财务控制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对企业集团的资金进行高效管理,但现阶段我国部分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极为落后,严重制约着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二、优化我国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对策
(一) 科学化企业集团的财务组织和财务决策机制
完善的财务组织结构是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工作高效、顺利完成的基础条件,科学化财务组织和财务决策机制是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首要环节。一方面,企业集团要结合其规模、运行模式构建科学的财务组织结构体系。首先要将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和会计部门有效分离,在此基础上进行职能分配,这样才能保证各项财务管理工作高效完成。另外,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组织体系构建时一定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要确保所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团队直接受到企业总部管理团队的直接领导,这样更有利于企业集团总体战略性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企业集团要构建科学的财务决策机制。首先,企业集团的规模相对较大,往往会存在着多个决策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应该注重财务决策权的合理划分。其次,企业集团应该逐步建立系统化的财务决策流程,在财务决策时要先进行市场信息的全面搜集、分析和整合处理,提出财务决策后要进行系统化的可行性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多种决策方案,最终选择出可行度高、执行力强的决策方案。
(二) 健全企业集团财务预算管理机制
企业集团要想确保财务管理目标高效实现,必须健全财务预算管理机制,推动全面预算管理体制的健全。首先,企业集团在预算编制时可以遵循“总部制定、分级协调”的原则,预算编制可以从下往上进行,这样不仅可以考虑到下级员工的实际利益,还有利于各部分、各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协调管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优势作用;其次,企业集团要建立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责任预算制度,定期对各主体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从而进行责任预算绩效考核;最后,企业集团应该不断创新预算管理手段和方式。企业集团可以利用现代化办公软件的自动识别功能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全方位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企业集团还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构建系统化的预算管理预警机制,一旦企业集团各子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总和达到某一阈值,可以及时发现,这样可以有效确保企业集团资金链的安全性。另外,企业集团还可以利用现代化分析软件对企业预算真实值与预计值进行对比分析,参考分析报告调整各项预算管理活动。
(三) 创新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机制
在构建了科学的财务组织和财务决策机制的基础上,企业集团应该不断创新财务控制,这样才能从财务控制环节出发,真正确保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实现。一方面,由于企业集团存在多层次结构,财务控制活动的目的包括以下三点: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资产收益最大化、企业利润最大化,财务控制工作人员在实践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各项财务控制活动的总体目标,在此基础上合理制定财务控制活动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在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的基础上,企业集团应该建立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结算管理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结算管理来达到对各项经济活动的高效控制。一般来说,企业集团的各项经济活动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企业集团总部要通过刚性的结算管理机制来进行控制。但是,企业集团的发展必定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企业集团在阶段管理时要适当考虑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作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经营管理人员为了达到绩效考核要求而对财务信息进行主观修饰现象的发生,从而确保企业财务控制活动高效完成。
三、结语
“财务决策、预算管理、财务执行”三权分立的财务管理机制是符合现代化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需求的,在新时期的发展背景下,企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要想保持发展优势,必须进一步科学化其财务组织结构,有效改善财务组织混乱的现状,在此基础上,还要构建系统化的财务决策机制、财务预算管理机制、财务控制机制,从而确保企业集团的财务目标顺利达成。
售行业由于其较小的规模、传统的管理方式等不足受到严重冲击。因此,如果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提高商业集团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此外,经济科技的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告诉发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及生存环境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管理的核心部分财务管理内容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探索如何提高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成为商业集团企业的主要课题,这也是建立完善现代化企业模式,推动企业改革深入的必经之路。
一、商业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在企业的起步阶段,仅有几个财务人员就能够对财务信息进行管理,但是现在随着企业业务进步,财务管理工作的细化,财务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与企业命运发展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传统的手工处理信息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的信息化建设,会计电算化的使用也越来越紧迫,很多财务管理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首先,对财务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很多企业简单地认为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就是使用计算机技术取代手工操作,只要运用了会计电算化就可以,对现代化管理信息没有充分的了解,意识不到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其次,财务信息缺乏真实性,不能很好地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根据。
企业掌握实时、真实的财务信息才能提高管理水平,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各个部门之间资源不共享,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多财务数据并没有被深入挖掘,此外,财务信息编码形式不同意,利用率低,重要信息没有得到及时整合管理,这阻碍了企业科学决策步伐。再次,企业的财务管理人才专业素质不高,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也逐渐提高,但是目前人才的培养并不能满足现代化的需要,很多商业集团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信息化思想不成熟,落后的财务理念与现代企业的发展不符合,企业迫切需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养。最后,企业领导层的意识不到位,企业面临着模式、组织形式变革的形势,领导层缺乏创新意识,吝惜资金及人才投入,不能及时了解现代财务管理的信息资源,对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也是障碍。
二、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优势
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概念是指在现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加上科学的管理手段和现代化的、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会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强大的计算机软件功能实现会计的电算自动化,同时,推进财务信息网络化,使其能够在互联网的系统中实现财务的预算、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监督等现代化的科学先进的财务信息管理方式及各种财务功能。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还应包括信息流向、资金流向、物流等同步化的功能,将财务的组织建设为弹性化、管理建设为集成化、资源建设为供应链化等,从而将企业的财务信息综合起来、集成起来,进而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财务管理信息化与传统财务的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财务的核算功能是最复杂的工作,管理信息化以后其职能得到了加强,提高了效率。第二,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信息不同步导致财务成为信息“孤岛”的原因,信息化加强了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第三,财务管理信息化的监督功能利于企业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监控,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第四,财务信息的集中式、综合式的管理加强了,使得原来财务资金杂散问题得到解决。第五、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使得财务管理更加科学、先进、合理,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三、商业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策略
1.运用集中管控的全企业集团在线管理模式
财务管理信息化假设的主要任务是运用集权化的财务管理方式搭建多方合作的财务管理平台。这一模式的运行主要运用局域网及互联网技术,建立起能够在全企业范围内使用的集成、灵活、高校的管理体系。充分运用企业所有信息,攻破信息障碍,此外,培养具

回答3:

首先姜片法去疤痕,薰衣草精油法,芦荟涂抹法等等,最好建议你去正规医院检查治疗。

回答4:

薰衣草也是有去疤美白的功效,你可以尝试下。

回答5:

重`庆`朝`天`门`医`院`0`2`3灬6`3`6灬6`2`8灬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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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方式。“现代主义的特征表现为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①就其发展历程来看,后现代既具有否定的、破坏性的特征,又具有肯定的、建设性的向度。后现代主义起初是以彻底否定现代主义的面目出现的,人们称其为激进的后现代主义,其思维方式是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为特征,其理论表现为反基础主义、反本质主义、非理性主义、解构主义等。但是以后在回应激进后现代主义过程中,又逐渐产生了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即“不仅有摧毁、解构、否定性的一面,而且蕴含着积极的、肯定的、建构性内涵。它的建设性向度主要在于倡导创造性和对世界的关爱、鼓励多元的思维风格。”②因此,对后现代主义的评价,必须以历史的辩证的观点为基点,从而使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让位于具体的分析和批判。
(一)后现代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法学界讨论后现代主义是比较晚的。根据有限的考察,西方后现代法学发端于20世纪后半叶。从国际举行的法学会议来看,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第17次世界大会曾将后现代主义作为具体论题进行交流讨论。另外在法社会学国际协会第51届学术大会上,对西方现代法治模式的反思以及后现代主义的主张也引起了广泛的重视。
就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来看,法律至上性、自治性、法律自身一致性的理论受到挑战。其中法院功能的变化被认为是后现代法学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即法官在某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是机械地适用普遍性的规范,而是通过大胆的“解释”进行法律规范的创造。更为激进的后现代解释和解构观点则对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和法律研究的完整性提出了质疑。“在历史上,法律被假定为中立而公正的———以一种非人格的、可预言的、无争议的方式去解决争端的某个毋庸置疑的方法。对于法律的尊重象征着拥有高度教养的公民的某种先进而稳定的文明。传统的法哲学假定法律判决能够也应该是注重事实、注重分析,不抱偏见和客观公正的;判决具有确定的意思,法规构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它以某种独立于独断和折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诸因素的方式来编纂法规。后现代的解释和解构推翻以上这些假定。他们认为在法律中不存在确定的意思,他们对法律领域里的任何基于理性的真理主张之可能性都提出了质疑。”③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政治的、主观的、有争议的,仅仅因人而异的解释,甚至认为有关法律的任何一种解释都不是真正合法的,他们对法律作者(立法者)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提出了诘难,并指出法律判决是武断的。他们?M堑暮笙执伞敖晌恢钟幸娼袒闹?通过拓宽和深化我们的法律视野,它将为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根本民主化作出贡献”。④
(二)后现代法学中的若干子话题
在整个关于后现代法学的讨论中,其实又包含若干个既可独立,又与它有着紧密联系乃至有些重合的话题,如果我们明确了后现代主义实际上是用一种新的话语系统对迄今为止已经文本化了的西方文明理论的一种再审视、再思考、再建构,那么,将这些子话题纳入后现代法学的总话题,便顺理成章地成了一件可以做而且必须要做的事情。这样做,既可以丰富和加深我们对整个后现代主义的理解,从而较完整地展现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理论图景,而且,对于当下议论最多的这些法学理论热点之间的相互联系,我们显然也会得到一种全新的认识。虽然各个子话题的观点之间存在着不少矛盾和对立之处,但这些紧密联系的后现代子话题由于具有一套不同于传统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并且包括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核心观点,有学者归纳为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⑤因而,我们认为这些特征使得后现代法学成为继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之后的又一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学思潮。并且在后现代法学这个总话题下形成了若干个子话题,它们是法学诠释学、新实用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对话论法学以及女权主义法学等等。
法学诠释学源于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影响。伽达默尔认为,传统的法学诠释学之所以脱离整个理解理论,是因为它有一个独断论的目的,即认为法律理解本身是完美无缺的,解释仅仅是适用。事实上,诠释者不可能脱离其身处的传统和当下实际处境而对文本进行理解和诠解,理解和诠解必须在每一个当下、每一个处境重新进行。伽氏强调理解和应用(即实践)的统一性,认为理解在任何时候都包含一种指在过去和现在进行沟通的具体应用。“解释的任务就是使法律具体化于每一种特殊情况(法律制度的具体化产生于法官的判决),这也就是应用的任务”。“法学诠释学成为可能的本质条件是,法律(解释)对于法律共同体的一切成员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⑥
新实用主义法学源于以罗蒂为代表的新实用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波斯纳。波斯纳认为法学并非一个自给自足的演绎体系,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活动。这种法学“强调科学的优点(思想开放、实实在在的探讨),重视研究的过程而不是研究的结果,偏好活动性而讨厌停滞,不喜欢‘形而上学'———对在任何研究领域里发现的‘客观真理'都表示怀疑,缺乏为其思想行动建立一个充分哲学基础的兴趣,喜好实验,讨厌装腔作势吓唬人”。⑦总之,新实用主义法学强调的是必须从经验、学习和反思中,从生活本身中获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对话论法学的主要代表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主张应对现代的理性加以理性的批判,提出交往沟通理论,主张建构一种人与人可以沟通、信赖的价值标准,通过对话沟通人类理性,在沟通上建立理性的共识。哈贝马斯认为“他的对话论是为政治、道德和法律辩论提供正当理由,用以代替老的自然法”;“法律或司法判决都不能是武断的,都可以在对话论的框架内加以批评和评价”。⑧能够证明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唯一基础,就是理性的、符合对话理论要求的民主立法程序。同时,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体系的内容不是不证自明,一成不变的,而需要通过公开讨论和对话来阐释和塑造。
二、一个疑问的重述: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后现代吗?
对于中国法学界而言,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后现代主义引入中国法学的实际意义,即一方面它的引入是否足以导致解构和颠覆现代法学传统、丧失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引入后现代法学理论能否用来解决中国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赞同的不多,反对的不少。反对的理由有两点是最有说服力的:
第一,中国法学所面临的是前现代的问题,而不能开后现代的药方。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即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向法治,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时期,与西方社会的转型属于不同的阶段。因此当前最需要的是现代法学而不是后现代法学。现代法的精神是自由、平等、民主,现代法的作用就是启蒙。启蒙就是帮助大家摆脱常识与偏见,促进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而后现代法学理论则超越了中国当前的现实,脱离了人民的接受水平。“后现代思潮对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的怀疑可能动摇制定法的权威地位,从而导致法律概念的合理性基础面临挑战。进而在事实上否定了立法和法理学追求进步的努力,否定了法学工作者的理性能力和精神因素在法制建设中的积极的、创造性的作用”。⑨
第二,与其他学科相比,后现代主义对法学尤其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甚小。这是因为法学的应用实践性很强,它必须要回答和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法学是一种非常讲求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它有时甚至不要求理论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做。这与文学和纯粹的思辨理性也有较大差异。”
另一方面,在倾向赞同引入后现代法学理论的学者当中,对后现代法学理论所发挥的作用也存在着不同的争论。在后现代主义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关系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后现代法学可能会阻碍中国现代化,“对于中国当前的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而言,现代法的各种学术成果的全面继受至关重要,而法学的本土化则在其次”;“后现代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为了解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结构性难题而划的一条辅助线,它决不应该是在传统中固步自封的正当化依据”。 因此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导入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可能会妨碍对传统的批判和变革,影响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另有学者则认为,法学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一种社会实践将拒绝后现代思潮的全面实践,因此所谓后现代法学可能阻碍中国现代化的命题是一个很难成立的命题。“因为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一过程中都起作用,但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理论论证的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应当说,拒绝后现代法学理论已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后现代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已经不是有没有影响的问题,而是一个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中国法学已不是简单地接受某一后现代的学说、理论,而更重要的是,要用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来分析中国法学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中国法学是不可能不进行后现代的一些思考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要实现工业化,同时也已进入了信息社会。因此确切地说,中国面临的问题,前现代的有,现代的有,后现代的也有。中国法学理论的建构应当适应这样的社会现实。事实上中国并没有建立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法学体系,从整体来看,法学无力对知识经济、国际互联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作出迅速的回应。社会变迁之迅速,使得我们在还未来得及构建现代法学理论体系的同时,又要面临后现代的法学理论问题。
中国当代占主流的法学实际上深受西方现代法学的影响,基本上是一种按照西方学术传统建立的外来的话语系统,包括对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也是完全按照西方学术规则模式进行分析的。这表明中国的法学理论不仅丧失了中国传统的一套学术话语,而且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话语系统来解决中国社会的法律问题。后现代主义作为对西方现代思想之反动,最主要的是提醒我们不要以西方现代理论作为全人类的普适准则,忽视了西方法律霸权主义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影响。我们研究中国,需要寻找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来分析解决中国社会的法律问题,而不能盲目地抄袭西方的概念和理论。我们要建立自己的一套法学理论,这一理论的建构应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符合时代潮流,只有如此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之林才能占得一席之地。因此,如果不考虑后现代观念对中国法学不断发展的过程有所贡献的话,那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三、重估一切价值:中国法学基本问题之再审视
中国法学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方法论等问题,其中关于法的本质、法的普适性、法的确定性等问题引起了截然对立的争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法思维与后现代法思维的差异。后现代思维使得我们对中国法学许多基本问题进行再审视、再梳理。然而,这一审视本身表明对法学诸问题探讨或重新探讨本身可能比得出的结论更有意义。按笔者个人的粗浅理解,重新审视似乎主要涉及下面诸问题。
1.我们需要普适主义的法学吗?一般认为,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主要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质的问题,从而发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以此建构法学理论体系。这种看法深受近代自然科学研究模式的影响,以为在现实世界存在着一些普遍的、永恒的关于法律的原则和原理,只要找到这些原则和原理,就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就同样可以解决中国的社会法律问题。我们的法学理论似乎也注意到这种解释之不足,因此,在创建中国法理学时一直也强调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但是马克思主义讲得多,而对中国国情却强调得不够,对法的原理讲得多,对法的实证分析研究得不够。
与法律是普适性的观点相反,后现代法律理论则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的,“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而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 进行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可能的结果不会是彼此不断接近的法律的统一,而却会是法律进一步趋向于互有区别。所以,后现代法学在法律移植问题上,更强调根据各地风俗的不同而建立不同地区各自的地方法律,而与强制统一采用西方国家的法典模式的主张不同。有人认为,后现代主张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体现了文化相对主义立场,它对法律移植表示怀疑,对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运动持批判态度。这其实是一种误读,事实上后现代并不反对法律移植,而是反对盲目的、不加选择的、不顾国情的法律移植。他们更强调接受者或借鉴者主体本身的客观需要,认为西方法律文化仅仅具有可参照性,因此对西方法律更多的是法律借鉴,而非移植。如果有人辩解,我们的移植是建立在自身选材的基础上的,那么后现代法学是不反对这样的移植的,但是法律移植这个词本身可能会带来盲目的举动,有可能会导致“外国的好东西,中国人拿来?患闾R患薄W艿睦纯?后现代法学对法律移植持相当保守的态度,它首先注重的是法的历史传统,其次才是承认外部因素包括外来法对本土法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进而推动本土法的发展。
2.反本质主义法学。本质主义的观点是每一种事物都有一个决定该事物的特性,而那事实上就是该事物形而上学的本质。因此,如果这种特性失去了,假设中带有这种特性的事物也就不再是我们认为应当是的那种事物了。在多数现代法学者看来,法的本质是与现象相对应的法的根本属性,是法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稳定的内在联系,是法现象后面起决定性的东西。讨论法是否有本质关系到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全局。与此相反,后现代法学者普遍倾向于认为法无本质,法律的本质是虚构的神话。法无本质实际上反映了哲学上的不可知论和怀疑论的倾向。从社会的要求看,不论哪一种法学都应当具有深刻合理地解释法现象和按既定目标引导法治实践的功能。按这种标准历史地衡量,本质主义法学与非本质主义法学是各有优劣的。因此,就中国法学发展本身而言,“承认或不承认法的本质的实在性,真实的意义在于对两种不同的解释法现象和影响社会现实的方式作出一种选择。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法学本身应有的学理功能和社会实践功能,承不承认法的本质的实在性并不重要,无须有定论。”
3.提倡视角主义与方法多元的法学。与现代法学不同,后现代法学提倡视角主义。视角主义即是“认为存在着多种可供选择和互不等同的概念体系或假设体系,在各自体系里都要解释世界,因为不存在权威性的客观的选择方法。” 主张视角的多元性、多面化,倡导一种多元主义方法论。一方面,视角主义法学承认法律的多元性,允许各种法律理解的存在。法律多元本身即意味着对传统法学的突破,即法不仅仅包括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法、国际法,还包括民间法、习惯法等等。视角主义法学还使我们认识到,对法律一般问题的研究,已不仅仅是传统法学即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法哲学的研究领域,法律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伦理学、法政策学等交叉学科研究不仅可以而且更有助于我们对法律问题认识的深化。比如我们先前提到传统法学认为法律是统一的、带有普遍适用性的,后现代法学则提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两种观点看起来是截然对立的,而事实上是基于不同的视角来看待法现象,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观点仅仅是从法人类学的角度来认识的。另一方面,在方法论问题上,视角主义法学认为,法学研究主体不可能客观中立地研究法律现象,试图建构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纯粹的法律科学是不可能的,因而倡导一种语境论的?裳芯糠椒ā<词侨衔嗣亲苁鞘芫咛謇诽跫图壑蹬卸系挠跋?法律知识是语境化的,人们的判断发生在社会经验的语境中,语境的认同将问题置于实际社会的具体状况之中,因此衡量不同类型法的优劣便是在具体语境中分析其具体需求。总的来看,视角主义法学实际上具有相对主义的特征,它仅仅强调了主观认识的多元性,而往往否认事物的客观性。因为在视角主义法学看来,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仅仅是基于不同视角认识的结果,而不同的视角描述同一法律现象得出的结论则是不同的。因而,“同一种现象、同一件事物,用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来看,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导致相异甚至完全相悖的结论和结果。”
4.法学理论应有人文主义的品味,而不仅仅是理性思维的产物。后现代法学者大都认为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归纳和演绎)在法学领域并非是唯一有效的方法。由于启蒙运动高扬理性直接导致了自然科学的发达,自然科学与理性是密切联系的,因此,后现代也反对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后现代承认理性某种程度的合理性,但同时还主张法学应当是人文主义的、非理性的。所谓人文主义与神学、科学不同,它是从人的经验开始。它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但实际上又并不以人为万物的尺度(因此区别于人本主义),同时又将对待自然的“我—它”态度提高到了“我—你”关系, 其作用正如《易经》中所云:“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化作用是其人文主义品味的重要体现。即是说法学不应成为一种奴役人的力量,不应成为一种统治工具。它应是一门提升人自身修养的学问,能够帮助老百姓提高对法的认同感,这门学问能够帮助老百姓对追求社会正义和个人幸福的理解,使得他们认识到法不再是一种统治的工具,而是促进共同幸福的力量。在这样的法学理论指导下,所理解的法就近似于美国法学家富勒所主张的观点即法制是一项“实践的艺术”,“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同时,这样的法学在方法论上依赖情绪、直觉和想象力,而对理性的价值保持适度的怀疑(但不是全盘否定),因此在法的运作过程中,它尤为重视法官判断力的作用。而我们的传统法学理论仍然停留在这样的认识上,即成文法是理性的,法官的作用仅在于适用法律。现在看来,法律并不总是立法的产物,关于法律的知识实际上是从个别情况得到补充的。法官不仅应用法律于具体事件中,而且通过他的裁决对法律(法官的法律)的发展作出贡献。因此,在当下中国,虽然不承认“法官造法”的作用,但是实际运作情况表明应当关注法官对法学理论的贡献。
5.承认法律不确定性有助于深刻认识法现象。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确定是相对的,不确定是绝对的。因为法律永远是抽象的、宏观的,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具体的情况,且不可能估计社会中发生的所有情形。不仅法律本身是不确定的,法律推理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在审判过程中,价值判断、公共政策,不同利益的权衡、不同判决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都会左右法官的最终判断,司法判决最终依赖基于价值和倾向性而作出的判断因法官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法律文本最终受法律解释主体意志的主导,法律因而是难以捉摸的,从而不具有任何的确定性。应当说,法律的确定性是法律存在的根本价值之一,它从心理上满足了人类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求,使人类的社会关系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虽然法律不确定性的观点有偏激之处,但这种观点的提出,也使我们认识到法律的确定性都是在一定意义上而言的,它们亦含有不确定的因素,我们正可以通过这种不确定性来加深对法现象的认识,从而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的不断发展。
6.后现代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存在着诸多暗合之处。从宏观上看,后现代的许多主张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现象之间具有不同程度的类似性。后现代不主张理性分析,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老子的无为思想,也强调生命之直觉的、本能的、出自自然的活动,其理想政治就是“治大国若烹小鲜”,其理想的法律状态就是法自然。后现代反对主客二分,试图重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推崇“生态主义”和“绿色运动”;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主张天人合一,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如儒家强调礼治,而礼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即是认为“礼”是合乎“天道”的“天理”,必须以之作为立法处世的指导,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此外,老子的思想较之后现代理论更有高明之处。后现代把一切破掉,无疑容易导致虚无主义,使人没法知晓真理,人与人之间也没法沟通,这与老子的“崇无”相类似,但老子的思想却能弥补后现代之缺陷,老子虽有破“名”、“言”的一面,但却有其他出路,即不通过语言来了解真理,而是通过“道”的境界呈现,借着破语言及知识呈现“道”的境界。
7.重新评估现有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权利理论。后现代的生态主义观使得我们对现有的法律关系理论进行反思。传统法学均以人与人的关系为本位,是以人为中心来建构法律理论,而事实上忽略了自然界的其他生命物质,也没有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后现代主义主张法学应当将其关心的对象从作为主体的人本身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法律上的权利不仅包括人类自身的权利,还应包括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自然全体的权利,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对传统法律关系主体是人,调整内容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论的创新。新的法律关系理论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还要调整人(社会)与自然之间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人,甚至还包括自然界的动物等。人不仅生活在社会中,更生活在自然之中,因此法律理论应当建立在社会和自然双重基础之上。我们看到,环境法已经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其调整领域,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将这一认识推进到整个法学领域。当然,主张自然的权利包括主张动物的权利可能是存在问题的,但应当认识到提出自然的权利主张,其合理内涵在于强调人类应当重视非人类生命物质的权利及其内在的价值,在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