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其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协议违反该约定的,应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原单位没有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每月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那么劳动者就不受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