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和约削弱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使德意志完全成了地理概念。意大利各邦仍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法国得到通向德意志的战略通道,实力大增,为后来称霸欧洲打下基础;瑞典获得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重要港口,成为北欧强国。和约在欧洲大陆建立了一个相对均势状态的格局。
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形成的均势格局并非是“一种神圣的稳定局面。事实上,各国的兴衰更替以一种令人目眩的速度进行着”。【2】到18世纪未时,就已经有许多曾经的大国衰落了。
虽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的均势并不巩固,但和约确定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并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依然是解决各国间矛盾、冲突的基本方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欧洲战乱仍频。但如和约所签订的那样,这些战争都是在民族国家之间为了各自国家的利益而战,不再有中世纪般为了某一所谓神圣原则而发生的战争。而且在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直至20世纪的约大多数战争中,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对战争的进程及结果均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无论各国从战争中捞到多少好处,在表面上它们都信誓旦旦地忠于主权和平等的原则。”【3】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之后,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矛盾和争端,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世界秩序,在和约的基础上,人们又签订了许多和约、条约,建立了各种体系和国际组织,包括维也纳体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和雅尔塔体系等,并建立了联合国。但是这些体系和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都没有超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的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范围。因此,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并没有超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原则的内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奠基石,完全适应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具体结合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某些条款,谈谈国际法规则对国际关系的深远影响。
第一 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基本原则。
教皇使节这次来到威斯特伐利亚仅仅是听取会议,而此前教皇至少在名义上拥有教会管辖权、绝对领土权、国际执法权和无限战争权。而在这次会上,和约的第63条明确承认瑞士为主权独立国家【4】。和约的第64、65条规定疆域扩大了的帝国选侯、邦君和各邦则享有一定的主权。这些条款事实上是对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国家享有主权的确认。
从条约里可以看到,曾经一统天下的神权世界已经无可避免趋于瓦解,民族国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国家之上不再有任何权威,这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基本原则。
第二 和约建立了以国际会议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
和约的签订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和约涉及领土划分及赔款、宗教等复杂问题。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有效地处理了这些问题。这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自威斯特伐利亚以来,和平商议、协调解决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模式。
第三、和约对战俘、人类信仰等人权问题的关注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
和约第110条还提到了现代意义的战俘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这也为后世战争树立了规范作用,1785年,普鲁士和美国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内容涉及保护战俘的双边条约,规定应给予战俘正当待遇,禁止将战俘囚禁在罪犯的监狱里并禁止使用镣铐,战俘必须监禁在合乎卫生的场所,可以像军队一样地生活、饮食和进行体育运动。19世纪,战俘的待遇应和本国军队的待遇相类似的原则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保护战俘的国际公约。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中,战争法规则中的人道主义法逐渐成型。在现代国际法中,“日内瓦条约体系”专门规定了给予战争受难者(包括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等)人道主义待遇和保护的原则规则。目前,已有近190个国家参加了这一公约。
和约第49条明确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新教教徒因此具有与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权利。宗教平等原则成为和约国际保证的一部分。对人权的关注这一原则也成为近代早期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为宗教平等原则建立了法律上的保证。
和约对国际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和约第123条中规定:“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第124条“同本协议有关的每一方都必须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向他提供意见和武力,协助他还击侵害者”。【5】这规定了条约必须遵守,并且对违反者要施以集体处罚,这一点尤其具有重要重要的意义。它使这些规则真正以“法”的形式出现,并以此影响、规范着国际社会。
总之,和约作为欧洲中世纪与近代史时期之交的第一个多边条约,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它即是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又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主要特点是加强了了德国的分裂,削弱了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