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原调解已经被撤销,案子就该重新再理。回到基层法院继续申请,若基层法院再次召集调解,你应当积极参加,若调解不成的请法院尽快判决,视判决结果再说。
如果法院违反程序久拖不理的,可向检察机关或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反映要求督察。
以上所言都是原则性的,实际操作起来还是要慎重。就你的实际情况看,你现在应该是孤立的,也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刺头和难缠者,因为其他原告都已经接受调解,而你却不知何故不参加调解,也不接受大部分人认可的(有瑕疵的)“调解结果”,所以在原来的案子里,其他原告都息事宁人了,只有你一个人还在抗争,肯定是难的。如果你一定要坚持,我建议你一个人重新起诉,建立一起新的诉讼案件从头再来吧。
施行调解是自愿的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宣判。
参照《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同意调解,就赶紧让法官安排开庭,审限是6个月
你没钱没势去惹人家干嘛?你要是有权势人家也不会让你有告的机会!
你这个应该算是普通共同诉讼,也就是说你们三个原告之间的诉讼地位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县法院的调解是有效的,当然这个效力发生在其他两个原告的身上,因为你没有签署调解书,也没有收到调解书,那么这个调解书的效力就不在你的身上发生效力。当然,你还是可以另外提起诉讼的。很明显,对于这个案子县法院的程序上也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中级法院裁定原调解书的违反程序的另一层意思就是说这个调结束不发生效力,原法院要重申的。所以,原法院是要重新受理和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