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一、二者的主要特征
(一) 抢劫罪在立法上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定。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所有人、占有人通过暴力、威胁(内容是当场实施暴力)或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如灌醉、电击、迷药、石灰迷眼等),迫使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或丧失财物占有的行为。
抢劫罪有以下特征: ①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务,对于比如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针对自己所有的财物强力索回的不是非法占有,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不构成此罪; ②手段上,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其他方法是个兜底规定,但必须和暴力、威胁具有价值相当的危险性; ③结果上,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如把对方灌醉,下迷魂药造成对方意识模糊不清,然后窃取财物的行为; ④手段实施的时空特征上, 当场实施强制性和当场获得财物的可能性是抢劫罪的重大特征,但抢劫罪的“当场”也存在时空上的切换和周延性,只要犯罪行为在常理和一般逻辑上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中间并无其他外在介入因素的影响,具有连续性,就可以理解为"当场的延伸" ; ⑤暴力对象上,可以指向其他人,但必须在事发现场,有直接施加打击的可能性。
(二)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通过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在精神上不断压制对方,使对方产生精神压力和精神恐惧,受害人基于一定的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有以下特征:①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是索回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构成此罪。如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自己的财物被别人合法占有而威胁取回的,则属于非法占有。对于先行贿再敲诈取回的,也认定为敲诈勒索;② 手段上,仅限于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③结果上,仅限于使受害人心理作用心理感受上的不敢反抗,但不并不是说受害人不去反抗,如果受害人反抗成功,则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未遂;④ 手段表现方式上,包括可以口头发出,也可以书面发出,可以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间接传达,可以当场实现,也可以有待日后实现;⑤客观表现上,本罪要求积极的侵害行为,不断的压制,不断的对受害人施加不利益或精神恐吓,不可能是消极不作为。
二、区分二种罪的几个方法
1 、暴力威胁内容不同
暴力相威胁是二罪的交叉点。抢劫罪的威胁仅限于人身暴力威胁,其力作用于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包括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财物等,可以使用轻微的有形力,但其力作用于物。
2 、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强,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较弱,即使肢体性的合理冲撞,一般性的语言暴力,显著轻微,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3 、取财手段与方法不同
抢劫罪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而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企图使对方达到内心恐惧,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4 、数额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也是个数额犯,达不到法定数额,不入罪,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而抢劫罪则是行为犯,抢劫财物的数额大小不计。
5 、实际受害人的体验不同
对于受害人身体上遭受伤害的,毫无疑问是抢劫罪;而对于精神上的伤害,一般是敲诈勒索罪。
6 、从受害人结果状态上来看
抢劫罪是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意志表达不充分,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中,不服从加害人的吩咐,就面临着进一步被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则是不敢反抗,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回旋延缓的余地。
7 、犯罪客体的指向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客体,是对人和物的双重危害,所以劫到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的,都可以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法益。
8 、手段行为实现的时空距离不同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具有当场实现的可能性,如不同听从指示或安排,就会当面施加暴力等;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从危险的现实可能性转变为直接的现实性尚有一段时空距离,没有紧迫性,如通过电话、第三人传达目的行为的内容,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9、取得财物形式不一样
直接从受害者控制范围抢过财物的,属抢劫罪;受害者主动将财物交出的,一般认为是属于敲诈勒索罪。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