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4-12-14 16: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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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