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构成违约你们这是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要求中止合同,但必须补偿你们的损失。
这个责任问题应该在承揽合同合同中有规定。若负责任应该是民事法律责任,责任的大小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无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对发包方的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会是刑事责任,因为这个行为只适用于合同法。工程质量的纠纷是民事纠纷
责任的承担应该是承担工程的法人承担,法定代表只要参与诉讼就行了。
合理合法,不冲突。
因为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看重承揽人的专业技能。
而加工中的人身伤害是承揽人应该注意的。
但在加工过程中好发生人身伤害是由你造成的,那你就要负责赔偿
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起诉时原告可以选择究竟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并提起相应诉讼。如果在履行过程发生了人身损害,通常来说会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这条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中强势的一方进行责任规避。
如果木匠发生的人身伤残是由于你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即你有过错责任在,那么你就要负担侵权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如果对于木匠的人身伤残你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的行为,那么你就没有负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以上是从法理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