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025-01-08 03: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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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回答2:

你有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就不会再要求你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了,营业税还是要照常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因为营业税的缴纳有个属地原则(即劳务所在地)。但你在缴纳了营业税后,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武汉税务局进行注销,这样你企业的该工程收入需缴纳的营业税本地就不用再缴纳了。

不是有了这个证会缴税少些,准确的说是避免双重征税。

回答3:

外管证是要办的啊,你又不可以把武汉的发票拿到咸宁去开。

回答4:

回答5:

外出经营证明在网上查不到。
离开注册地到外地经营都要开这个证明,开了以后,要交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便他们当地管理,并在当地交税,完工后,再把工程所在地交的税单复印一份交到你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你已在工程所在地交过税了。当然,这个证明也是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外出经营都要开这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