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在学校里致他人损害的是“被监护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则分担责任:
①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因为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教育机构仅对被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监护人不能逃脱责任。
②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被监护人在教育机构致人损害的,教育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此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出这一结论。不仅如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被监护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给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当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③教师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具有过错的教师追偿。
若是被别的小朋友推倒摔伤,可以要求该小朋友家长承担赔偿责任。若是自己摔倒没人扶起来,教师有过错,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你若是感觉赔偿的不适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这事件和“天天来帮忙”的那期节目好像啊。
这件事就要看幼儿园是否积极处理了!
有没有在第一时间送孩子去医院。
有没有支付医疗费等等。
你这处理结果其实还算可以的了(总感觉和那节目播的结局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