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方针,保障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保证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做好公司各项工作,推动#####(以下简称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公司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省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省公司党组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引导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生产工作,积极投身改革,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总经理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六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七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定期听取省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省公司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新建电源点投资建设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 审议通过工资改革和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重大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其他有关省公司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 评议、监督省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 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也可按照有关规定民主选举,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1. 宣传贯彻省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战略构想和工作部署,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2. 针对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3.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4. 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九条 在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由省公司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省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所属各基层单位和省公司本部为选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并经过代表资格审查。任何人非经职工民主选举或民主推荐,不得成为职工代表。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2.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公司改革发展;
3. 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十一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人数为省公司职工总数的1-3%,代表组成比例为: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40%左右,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其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按企业或地区划分成若干个代表团(组),推选出正、副团(组)长各一名。一般正、副团(组)长中有一名基层工会主席。代表团(组)长负责主持代表团(组)的活动,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选举和撤换职工代表必须按民主程序进行。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实行替补制,并报省公司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参与讨论省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省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其他民主管理活动,有权评议监督省公司机关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作风,有参加对省公司行政领导人员提出质询的权利;
4.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 职工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职代会工作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2.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3.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 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主人翁觉悟,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推后举行。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单独召开,也可与省公司工作会合并召开。若有重大问题或事件需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和通过时,经总经理、省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开会时组成,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省公司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在预备会上通过。会议执行主席在主席团会议上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 主持召开职代会;
2. 审议职代会议题和议程,研究需要大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3. 会议期间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4. 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 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省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省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提案审查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职工代表担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组)同意,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 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提案;
2.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
3. 参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定。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六条 省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 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2.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 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工作,并将征集的提案交提案审查专门委员会立案;
8. 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次职代会的工作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9.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工作指导。
第七章 基层企业和省公司本部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公司所属各基层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级民主管理网络”,扎实开展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
基层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本部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和保障机关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和作用。
省公司本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本部机关工会主持。
省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的民主管理,由部门职工直接参加,在工会组长的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部门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