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变
儒家文化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体系和生活方式,它对中国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儒家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几千年来与中华民族相濡以沫,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它经历了三种形态,三种演变。即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儒家法律文化以“礼治”形态为发端,以“法治” 形态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形态构成完备的体系。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
注重调解、调处,强调息讼、和息纷争
“礼法合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与特色。
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刑是工具,而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而实施刑罚的目的则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非常广泛,以致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