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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最高罚款50万元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国出租汽车协会有关请示的复函,《关于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适用于处理非法营运行为,今后非法营运最高可罚款50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专家称,这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管理手段滞后而导致非法营运屡禁不止的局面。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中国出租汽车协会有关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关于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全适用于当前的非法营运无照经营的问题,并具体指出,“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私家车营运、套牌车营运、外地车跨地区营运,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办法》,非法经营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非法经营者实施查封、扣押财物、没收、拍卖的处理权。对触犯刑律的非法经营罪,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它罪进行量刑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者,除没收非法经营设备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者,将被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对于外地的士、蓝牌车载客等非法营运行为,交通运政部门仅能扣车后处以2000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如果非法营运者不来缴纳罚款,交通部门便无计可施。深圳还常常发生非法营运者围攻、阻挠执法的情况。而扣车场长期积压数百台“黑车”无人认领,已成为交通部门的沉重负担。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办法将根本改变有关管理手段滞后、处罚力度缺乏威慑力的问题,使得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营运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