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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跟失踪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那就要去法院。但请求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参见民诉见第194、195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参见民诉见第196条,海特法第9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参见民诉见第196条)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判决撤销】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不会规定!自然人的失踪和死亡只有法院才可以作出决定,村官没资格!而且即使法院也不能自己作出决定,一定要家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的申请才可以认定她是失踪或者死亡!村里这样做是违法的!别管他们!
你记住管理户口的是公安机关,不是村委会,不确定人死亡,办理什么死亡证明,又火化谁啊。不过建议你到公安机关报人口失踪,说不定会有新的线索,帮你找到失踪的亲人。公安机关人口失踪是全国联网的。
法律上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那个村官又不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口头都不行,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死亡的话还有顺序的要求,第一顺序是配偶,假如你婆婆的配偶也就是你公公他不愿意宣告死亡,后面顺序的人是不能申请宣告死亡的,那个村官是与你婆婆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不清楚,但是他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他也没有权利这么做的,你就不要办理死亡证明,他还再纠缠的话,直接去公安派出所举报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