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对纳税义务的时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所以BC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应该根据规定执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但实务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些。有的代销业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就已经收款了,有的代销业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销清单的获取时间拖得过长。
应该是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吧.因为确认收入是在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发出代销货物计入发出商品科目,不能确认收入.
ABC都对。
A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