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四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4-12-28 05: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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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同情你的遭遇。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多数劳动者是弱势一方。但是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还是要勇敢地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
1、现在开始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能够证明你与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材料。比如:工作牌、名片、工作服、单位通讯录、工资单等。能够证明你08年9月份就在公司工作的相关材料。
2、你有权获得双倍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关于社保问题你可以在收集好证据后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请求其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无法补缴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现金给你)。同时也可以通过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5、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没有解决问题,就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PS: 劳动仲裁的费用很低,可以忽略不计。按照上面的算法你可以得到不少的补偿。当然这些都是你应得的,合法合理的。

回答2:

1、未签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但因此要获得二倍的工资也不一定能实现。因为时效已经超过一年。
2、“未交保险”若是指社会保险,那就应当补缴。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自用工之日起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工资单上显示保险项目金额500元,”其约定的含义是什么?是不是你与用人单位已经约定如此就由劳动者个人办理各种社会保险?若是这样那就等于用人单位也为你支付了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了。只是你没有办理罢了。
3、你若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