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的,因工作内容而患上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上下班而在路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自然也不能按工伤处理。一般而言,按民事侵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如果肇事者有钱或机动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保额较高,一般是可以得到满意赔偿的,但如果没钱,又不能按工伤保险处理的确对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很不利,这应该算是立法的漏洞吧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1.是否为上下班时间?
2.是否为必经路线?
3.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
4.最重要的就是,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条理>>(其实就是其中的交通法规).
如果违反了,就不能认定工伤了。
但是给你提醒下,从赔偿方面说。民事赔偿比工伤赔偿的高.而且工伤赔偿也要等到民事赔偿结束后才可以.
两个不是重复享受的.
如:工伤规定陪100 民事赔200
工伤就可以不用赔付.
工伤规定陪200 民事赔100
企业或者保险就应该赔付200-100的差额.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提交交管部门的事故证明)才能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后。, 能否报销问题应先依法请求肇事司机赔偿,所获赔偿低于职工工伤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所获赔偿高于职工工伤待遇标准的,有关待遇不再支付。
不算,应该是意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