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废止一部法规或者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流程?

2025-01-04 03: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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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的法律废止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加强了法律废止工作,废止了1978年底以前及建国以后由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111件法律,宣告了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己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48件,废止了1949年至1984年由国务院(含前政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1604件法规,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同时也显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

(一)对废止法律的立法权限末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行使法律废止权无立法依据的现象。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废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从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来看,它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并无废止权。而该条第七款却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以撤销方式废止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由此可以推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无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是不能废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根据法理“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凡法律未予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二)对废止法律的立法程序未作规定,使这项活动的进行缺乏程序法的约束和保障。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活动虽无系统的立法程序法规范,但仍有一些散见于宪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程序规定,对于行政法规的制定,还专门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关于法律废止方面的程序,却几乎无任何法律作出抽象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废止的一大缺项。由于缺少一定程序的规范,对于法律废止案的提起、审议、讨论、表决、公布等,都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状况虽在一定程序上有利于对法律废止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总结,但在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

回答2:

并无特别流程。但根据立法和法律效力的一般原理,应当经制定机关或者与制定机关同等权力的有权机构宣布废除。现实中的做法是,替代拟废止的法律、法规的附则部分,宣布某部或者某些法律、法规废止。

回答3:

其实非常简单
就是如果需要废止一部法律或者法规,可以有2个部门有权做这件事情。
1、出台这个法律法规的上级机关
2、出台这个法律法规的部门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