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法》第2106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继承法》第9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遗产继承法》第310条“ 夫妻1方死亡后另外一方再婚的,有权处罚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妻子属于丈夫遗产第1顺序继承人之1。不但有权继承丈夫遗产中属于她应当继承的那部份财产。而且再婚时,有权处置她所继承的丈夫的遗产,其他人无权干涉。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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