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申请证人回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解答如下:
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回避制度只适用于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基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此,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只是证据效力会小很多,如果是孤证,法院是不会采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