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具体解释:
1、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因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
2、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3、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界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认定“重大违法记录”有了标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提到的“重大违法记录”,在具体政府采购执行中,一般是以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查询告知函为依据。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在提供资质证明材料时,一般要提供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据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函,以证明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条件。
这个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2月公布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这是公开信息网上都有。其第十七、十八条摘录如下: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看需不需要举行听证会,一般是2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