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1、夫妻关系不成立(未登记,只能叫同居)
2、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谢涛没有,因此所有权归孟丽。那么,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也只属于孟丽一人所有
3、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4、婚姻法律不承认,提出离婚,法院不受理,只能叫分手
5、所有金钱往来都可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一方明确表示对另一方的赠与除外<不能要求返还>)
该案的关键就是婚姻没有登记,也就是法律上不认同,所以,谢和孟以分手处理,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