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本来就不通,乙方的意思应该是这样的:1、你将目前经营的店面转让给乙方,包括所有的货品、租赁的门面等;2、乙方享有你目前经营中享有的权利的义务,包括门面的租赁及其它附属权利义务。
如果你转的店面的东西等等,一定要对方更改店名,因为个体经营不是公司,通俗点讲你店的名可以视作你的名,如果不改名以后出了问题(如偷逃税、违法经营等),你都可能要承担责任。
这种表述很不严密和完整,从文中可以看出你应该是从商场租的店铺,然后还没到租期完成,你想中途退出,转给现在的“乙方”。
你的本意应该是“甲方将本商铺转由乙方承租,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丙方签订《之前的合同》履行甲方应承担的义务、享有甲方的权利。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对于本商铺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单从“乙方享有甲方的所有义务和权利及商场转让”是不会给你造成“他还想将来生意不好了转让给我呢”的责任的。
合同双方签订就成立,成立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除非极个别类别的特殊合同需要审批生效),会被认定有效的。所以“乙方享有甲方的所有义务和权利及商场转让”这种约定虽然不明确,但是仍然生效的。
你和商场什么关系,是租赁吗?如属于转租,只要商场同意或你们原先合同对此约定过,则不存在问题。字面上的意思是,将你原先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乙方,故不存在你所说的后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