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七)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如果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同时应考虑该项资产价值计量模式以及是否同时列示了该项资产减值准备。从以上三个方面综合考虑是否完整。不应简单的说是否正确。
财务报表是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来编制的,如果企业管理者认为需要向报表使用者传达这个信息,就可以将其单独列示。当然目前在国内的财务制度上对报表项目填列有硬性规定,企业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做为单独的项目进行填列,但可以在投资性资产项目下作为子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