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加入WTO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共四栏税率。
(1)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实行协定税率的是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即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实行特惠税率的是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即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