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这里提的“分”字在法式中是以四声发音,用来区分于度量中的丈、尺、寸、分中的分字。在后来的很多书籍中是以“份”或“分°”代之。
北宋崇宁二年刊行的《营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一》中提出:“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主,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这里的材为一种度量单位,划定材为八等规格尺寸,依照建筑规模择等份用之,这种制度称为【材份制】,为木构架建筑统一用材标准。在制度中,又有材,栔(音‘至’),份的定位,即材的断面以15份广,10份厚;栔的断面为6份广,4份厚,比例皆为3:2,材上加栔者谓之“足材”,通广21份,厚仍为10份,每份大小,依照法式中八个等级规定尺寸而算。
比如:用柱之制,若殿阁,即径两材两栔至三材。材长15份。厚10份,栔长6份,厚4份。每份大小按法式等级决定。殿阁若用一等材,那么在法式中有关于一等材份的大小规定,一等材以六分为一份,那么把尺度套进去就能得到柱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