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如果孕期降低工资 如何赔偿

2024-12-15 21:58:0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可以要求公司按原工资水平发放工资,否则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而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回答2:

回答3:

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是找劳动部门按照劳动法来赔偿,具体的你还是应该去

回答4:

  用人单位因为女职工怀孕降低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因怀孕降低女职工工资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违法降低的工资,限期内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女职工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回答5:

去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