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话不难理解啊,不知道楼主对哪里有疑问。
打个比方吧:一审判决总共有3项,原告对第1项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假如第2、第3项判决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形,那么二审法院仅对第1项判决内容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反之,则二审法院需一并审查。这也是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延伸。被上诉人一方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因为其没有提出上诉,所以其要求也不在审查范围内。对此类要求,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可以不予审查”,而是“应当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