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专利权人、法院、受委托的律师
一、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1) 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
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 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
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 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
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
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
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 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
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
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
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
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等情形的除外。
(7) 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
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二、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 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
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
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
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
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
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
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
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
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 中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
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
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
后,参照上述第(1) 和(2) 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
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