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扣工资没有理由。建议与员工协商解决吧,否则说不定还要牵扯出别的事情来呢。
但从因为休年休假就扣工资这条来看,你们经理劳动合同法学的就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