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所以采取大陆法系,是传统的原因。清朝之前,我们所谓的大中华法系,虽然也是一套独立的法律系统,但和“大陆”法系一样,同样是成文法系统。不过,大中华法系同时又可以以“春秋教义”来断案,这又具有了所谓“英美法系”的特点。
民国以后,由於中华法系的落后性和迫於西方强盗淫威之下,我国就采取了与中华法系较为接近的大陆法系。因为,除了春秋断狱以外,我国从古至今,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典的编纂,从来就是不重视的,这与我国传统有勃,不适应我国实情。
事实上,世界上除历史上受英美殖民的少数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也不是楼主说得那么不好,英美法系也不是那么好的。两者各有优点,而目前世界法律的趋向是两者互相融合,大陆法系对案例的认同性越来越重视,而英美法系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如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典了(但我记得了,有兴趣可以自己上网查一下)而大陆国家中,以小日本为代表的,其对案例的重视程度,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大的,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再说一说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吧。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法律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很多时候会出现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不相符合,进而导致所谓“正义不张”。但是,大陆法系的缺点同时也是优点,其滞后性决定了其又具有穏定性,因为每一部法律,人们都需要时间法适应,试想一下,如果一部法律是朝秦暮楚不断的变化的话,那人民又如何适应呢。
相应的英美法系的缺点也是这样,其判例的法律作用,虽然有助於法律的与时并进,但其与时并进的时候,必然也会导致人民对法律的不适应,致使有些人违法而不自知,被罚了还知道自己违了哪条法律。
所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各有千秋也各不足之处,而我国之所以采用大陆法系,主要是考虑到传统的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接近,人民的接受比较容易接受的原因。而这对於一个国家采用哪一法系,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说得比较乱,不好意思,但大体上应说的都说了。
建国后,我国一切东西和模式都照搬了前苏联的那一套,包括法律完全是将苏联的拿了过来,而苏联的法律是偏大陆法系的,所以我们现在也是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