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国家法律向中国传播可以说是从商法的传播开始的。从历史的角度看,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中国古代奉行诸法合体,在立法体例上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这种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律的专门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国家的商法。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概念在中国古代几乎是空白。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许多概念逐渐被引进到中国,对中国商法的立法技术产生重大影响。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中国传统法由于奉行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但现代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注重法的内在逻辑性、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结构的严密性、概念的抽象概括性。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的内在风格。20世纪初中国商法典的制定以及20世纪以来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都体现了这些特点。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商事制度和规则在中国古代均不存在。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国家商法中许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规则被引进中国,以全新的姿态为中国商法所继受。
成文法和惯例法。我们是沿用大陆法系成文法。
也有借鉴惯例法。
我国商法,应该是沿袭前苏联的法律体系过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