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有异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或当地法院 这句话有异议吗?

2024-12-29 06: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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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属于争议解决途径的约定,根据你的陈述,这属于约定不明,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有最终裁决权,但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仲裁方式。

另外,你说的“当地法院”的理解有歧义。首先,“当地法院”是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这需要明确约定;其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事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回答2:

无意义,这句话等于白说。“甲乙双方有异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这样写才有意义,同时合同签订地还得有仲裁委才行。两高对你的这种说法出过解释。

回答3:

这种约定语句表达方式,等同于没有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