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争议解决途径的约定,根据你的陈述,这属于约定不明,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有最终裁决权,但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仲裁方式。
另外,你说的“当地法院”的理解有歧义。首先,“当地法院”是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这需要明确约定;其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事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无意义,这句话等于白说。“甲乙双方有异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这样写才有意义,同时合同签订地还得有仲裁委才行。两高对你的这种说法出过解释。
这种约定语句表达方式,等同于没有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