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意见属于个人见解,如有不妥,请谅解。
这里有个细节可能忽略了。房子在两位老人健在时购买,系老人们的共有财产(可能产权证上只有老汉的名字,但老伴系隐形共有人)。按照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买卖合同公证的时候,忽略了配偶已去世,存在继承权的问题。
要看如何起诉了。1直接起诉合同无效,理由卖方隐瞒财产的继承问题,买方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其卖方的媳妇也知道该房产存在继承权的问题。非善意取得。2其他子女有权起诉要回继承份额。
首先房子是两位老人健在的时购买的,根据你的叙述,房产证上应该只有老人的名字,老伴是没有名字的,该房子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老伴是先过世额,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老伴享有该房产的一半的财产,这部分财产由老人和他的子女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买卖合同公证的时候,忽略了配偶已去世,存在继承权的问题。但是因为其他子女并未赡养过老人,并从未回来探望过老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参考资料来自:长沙楼盘网
不能,已经过户了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了,谁也不能找他要!
不能要回,因为房产现在的产权人是老人的孙子,与老人无关,所以其它子女不能要回
不能,房子已经属于孙子的财产了,他们没有资格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