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加班费是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基数标准来计算,还是按照我们的实发薪资中的工资部分来计算?

2024-12-25 14:58:0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按理说律师是专业的很,可以多请教她。'当初应聘是口头约定是每月2400的工资'没有写入合同,无效的。
‘加班费是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基数标准来计算’,在合同第一个自然年度执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2012年的工资标准应该按2011年的平均月工资(基本工资 600 岗位工资 850 技能加给 160 岗位加给 140 加班费 500 满勤 100)计算。
加班费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六、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知道你的仲裁结果?可能意见对你有点晚了。祝顺利。

回答2:

不好意思,看到你的求助有点晚了。可能你已经去仲裁了。我说几点,你对照一下:
1、在2011年度,这个按照最低工资计算加班费的约定是合法的,但是2012年最低工资变化了,这个约定就失效。应该按照你的实际发放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如果这个500是固定的,不是算出来的,那么这500也应该是你工资中分解出来的,也是“工资收入”。
2、口头约定的2400的工资,如果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入职文件中体现,那么法律是不承认的。会按照你实际领到的收入,作为你的工资(实际计算的加班费除外)。
3、850的加班费基数,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只要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即可,国家承认。但是有一点,如果你请假不是按照这个基数扣薪水,那么这个约定就失效,因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
4、不管每天工作几个小时,只要超过国家规定的每周4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说法,就应该计算加班。而且日常延长劳动和节假日加班不能调休,必须按照1.5和3倍计发加班费。只有休息日的加班可以调休。
请验证一下国家的判决结果。

回答3: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回答4:

说说具体情况,工资清单,最低工资是多少,多少的出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