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回收香烟达一定数额可定罪。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香烟需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且只能从国家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个体商贩擅自收购应属违法行为。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拥有《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经营户,只能通过当地的烟草专卖部门进货,而不能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手中购买香烟,否则就是乱渠道进货,属非法经营行为。
二、判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商户或个人,可视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违法,回收香烟达一定数额可定罪。
违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香烟需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且只能从国家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个体商贩擅自收购应属违法行为。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拥有《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经营户,只能通过当地的烟草专卖部门进货,而不能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手中购买香烟,否则就是乱渠道进货,属非法经营行为。
判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商户或个人,可视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行为人依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于自销为目的回收卷烟的,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6条、第14条第1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1项等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但如果,行为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于经营为目的回收卷烟,且经营卷烟案值已达到5万元或者数量20万支的,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你好!
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香烟需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且只能从国家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个体商贩擅自收购应属违法行为。
回收香烟达一定数额可定罪
从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处了解到,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拥有《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经营户,只能通过当地的烟草专卖部门进货,而不能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手中购买香烟,否则就是乱渠道进货,属非法经营行为。
据介绍,按照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商户或个人,可视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香烟需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且只能从国家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个体商贩擅自收购应属违法行为。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拥有《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经营户,只能通过当地的烟草专卖部门进货,而不能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手中购买香烟,否则就是乱渠道进货,属非法经营行为。
二、判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商户或个人,可视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