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将一套房子委托给多家中介出租。但基于民事活动的城市信用原则,出租人应将委托信息如实告诉中介机构,保障中介机构的知情权。
出租人将房屋委托给多家中介机构出租,并将委托情况如实告诉中介机构,如果多家中介结构愿意同时接受委托,则中介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未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收取居间必要费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应当未委托人履行以下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
居间人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出租人房子的东西坏了,可以委托给中介处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居间合同
房子出租是可以委托多家中介的,除非有和其中某一家签订独家协议,挂多个中介可以稍微提高一点出租的可能性,不过一般一个区域的中介都是信息互通的,挂给中介以后也不用担心效率的问题。
如果和某一个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委托的卖房协议,也就不能够再委托,其他的中介卖房,这样情况下,已经构成了违反协议的行为。
出租房屋应该注意
1、签署合同时候检验对方的身份证件,并且互相留身份证的复印件,并加上本地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2、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写明室内物品清单,从大物件到细小物件都需要写清,并且写明如果损坏,如何怎么赔偿。
3、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论租赁期限长短,较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套房子可以交给多个中介出租的。
只要业主没有与任何一家中介签订独家委托租房的协议,就不会有违约行为,一套房子就可以交给多个中介出租。
这样相当于拓展了多条放租房的渠道,更有利于出租成功,是很好的做法。
可以的啊。跟中介签订的协议是一个互盈的协议,如果A中介先帮你搞定了,那么他们拿佣金。。B中介只能怪他们能力有问题。
我这里遇到的100%都是一个房子拖给多个中介的。
随便,都是这么干的,会签一个合同,大约三四页吧,上面有详细的责任权利划分,一定要看清楚再签字,一定一定要看清楚,,,,,,如房屋及物品损坏如何赔付,水电等费用由哪方负责,付款方式为年付季付等等,
如果连看房都没时间的话,就签一个独家代理,限定一个时间内租出去,商量好违约金,把钥匙留给中介,
有时间找个中介侃一侃知道的要详细得多,聊聊天又不损失什么,一定要找正规的,当地名气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