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解释漏洞较大。
托管人如果将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并未采取特别措施对物品进行观念控制,如采取上锁,封包,只是纯粹的交由保管人处,以侵占论。
若托管人将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并采取了相应的观念控制措施,保管人私自破坏控制措施,盗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明显的例子:银行保险库工作人员把客户在保险箱里的东西拿走,肯定是定盗窃。
以上情形若保管人负有特定的职务,则有可能构成特殊身份犯罪,如职务侵占、贪污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保管还了没?如果是还了,又从中偷偷留了点东西下来没告诉委托人的话,典型的秘密窃取,应该定盗窃罪。如果是没还,对方要还不给,那么是侵占。侵占是自诉罪,被害人不提起自诉就不会构罪。如果有更多细节会更好,希望能办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