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具体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除了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该对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除了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该对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