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做法合理,信用证交易是不看商品和交易合同的,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付款。
开证行做法合理,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贸易合同,所以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不看货物和合同,进口商应与出口商协商。
有理。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不依附贸易合同。即: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的,它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自足文件,即使信用证援引该合同的条款或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而不受其约束。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进出口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
此外,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惑议付责任,即使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也只能由开证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有关方面索赔。
所以,开证行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
你若想索赔,就只有去找卖方了,根据你们所签的合同,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