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的,用人单位违法。即辞即走,未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基础劳动合同,不违法。
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权,满足规定的期限,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即辞即走,对用人单位不利,《劳动合同法》也不知劳动者的这种做法,劳动者属于违法基础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劳动仲裁,你提出你自己的合理要求,并且以旷工开除员工必须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才可以,公司规章的通过必须经过员工讨论,还要公告给员工。你主张这个规章制度并没有见过。(根据我的理解,公司应该没有给你们公布过这种制度吧?如果有的话,这个方案就不适用了,请考虑。)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情况,那么公司的行为违法